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要求,结合全市机构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开展了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
二、出台目的
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是保障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全市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执法主体和执法职能均有较大调整。因此,需重新审查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奠定基础。
三、主要过程及内容
本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通过各部门申报,司法部门审核确认、市人民政府公布等程序,最终确定第一批法定行政执法主体45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12个,受委托行政执法主体23个。此外,因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牧、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人社、卫生健康等九大执法领域下属执法机构因涉及体制改革,目前尚未完成,按现行体制执行,待改革完成后由有权机关再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