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推动我市公路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理顺公路建设体制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7〕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起草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公路建设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出台目的
我市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存在上下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和分工不明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缓慢,公路建设融资难,公路建设环境恶化等难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放管服”改革要求,抓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深化我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公路建设发展环境,推进我市公路建设更好更快发展,出台了《意见》。这对于进一步理清责任,明确分工,为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和工作抓手,推动全市公路建设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三、重点内容
《意见》共分三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进一步明确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职责”。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路网实际与规划,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计划,负责积极争取国家投资、自治区补助资金和公路专项债券;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跨旗县区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市和旗县区两级发改、自然资源、林草、环保、文物、交警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各自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前期支撑性文件的办理、审批和协调工作。
第二部分“进一步下放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限”。我市境内所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各旗县区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除自治区重点高速、一级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市两级交通质监机构联合监督外,赤峰市境内其他国省干线公路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由市县两级交通质监机构联合监督,农村牧区公路、旅游公路、国省干线大中修和安保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各旗县区交通质监机构实施监督,市交通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部分“进一步明确公路建设项目重大问题协调责任”。实行征地拆迁工作地方责任制,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征地、拆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并确保在项目开工前提供建设“净地”。公路建设项目出现的问题属于旗县区政府职责范围外的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