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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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0 1.4w 阅读 180 点赞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资〔2026〕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各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赤峰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13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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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