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赤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各地和有关单位更好地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主体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警示教育”。202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了权责明晰、监督高效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2022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对火灾事故组织调查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规定》是在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针对赤峰市火灾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并结合近年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验制定出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赤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赤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共8章34条。第一章主要内容为规定出台的依据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范围及原则。第二章主要内容为调查处理权限。即: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视情决定是否成立调查组。第三章主要内容为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规定,即: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专家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5项职责,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等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工作职责和调查组经费保障。第四章主要内容为调查取证相关规定,即:明确调查取证中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实行调查取证专业技术支撑,对工作纪律做出了要求。第五章主要内容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即: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按程序移交移送有关部门。第六章主要内容为调查时限及调查报告,即: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格式和要求,明确了调查及批复时限。第七章主要内容为整改评估相关要求,即: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进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第八章主要内容为对规定执行、期间用语的相关解释。
同时,《规定》根据“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进一步对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火灾调查进行了要求,从操作层面强化了部门协同配合。
三、《规定》的实施时间
《赤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规定》的政策解读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