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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赤峰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1/18 4.2k 阅读 196 点赞

一、修改背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21修订)第十五条“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地名标志》(GB17733—2008)代替《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赤峰市地名管理办法》(赤政发〔2004〕51号)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经2023年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赤峰市地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内容

将“第十条 设置地名标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规定的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我区地名标牌样图的通知》(内民政划〔2001〕8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名标牌应当同时标注蒙、汉两种文字,具体使用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第十条 设置地名标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名标志》(GB17733—2008)规定的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我区地名标牌样图的通知》(内民政划〔2001〕8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名标牌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具体使用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条款不变。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赤峰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