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传承弘扬地区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赤峰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市民政局积极组织全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工作,本次申报29件,涵盖政区地名、自然地理实体、古建筑、少数民族语地名及红色地名5类地名,涉及6个旗县区,目前所有地名已进入自治区审核阶段。
《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既是传承、保护、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资源,也是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常生活、文化旅游和国际交流交往等需要的基础保障和特色切入点。
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认定工作,是建立健全我市地名文化发展制度、推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工作抓手,市民政局将加强成果应用,进一步完善地名文化建设及地名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市地名工作提质增效。(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