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赤峰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对《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里有部署。2022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内政发〔2022〕7号),要求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为责任单位,制定出台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地政策,推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标准地”供地。4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盟市研究出台本地区各类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
市里有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改革,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赤峰市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落实》(赤工改办综合字〔2022〕2号),对推进全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动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吸收借鉴兄弟省份及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确定我市推行“标准地”出让的范围,明确工作推进实施进度。
二是在《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标准地”出让工作中的具体内容,以及各环节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
三是建立保障措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6个部分:
一是指导思想。主要包括“标准地”定义及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是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坚持改革创新、稳中求进;坚持市场配置、节约集约;坚持全程监管、依法追责等原则。
三是适用范围。全市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各类开发区,已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均应推行“标准地”出让。
四是实施进度。明确2022年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2023年列入《目录》的各类工业开发区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并达到自治区关于“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要求,2024年力争实现全部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五是实施程序。主要明确了十三个方面的实施内容和要求:完成区域评估工作;做好“标准地”出让土地储备;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相关要求;制定控制指标体系;明确控制指标要求;确定“标准地”供应方式;确定土地供应价格;规范出让程序;加强“标准地”权证管理;落实“标准地”联合验收;开展“标准地”达产复核;加强土地使用权续期管理;建立项目信用监管。
六是保障措施。主要通过加强组织保障、推动改革协同、加强督察考核、加大宣传力度等四个方面措施保障“标准地”改革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同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四、特色亮点
为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施细则》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增加了“确定“标准地”供应方式、确定土地供应价格、规范出让程序、加强‘标准地’权证管理”等内容,明确“标准地”可采用多种方式出让,并在采用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出让时更具指导性、操作性。
“标准地”出让重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对联合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并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管理内容,促进土地资源长效利用。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