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发展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提高立法质效,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了《赤峰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三)《赤峰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遴选范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其他单位或者组织。
(二)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收集和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对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政府立法调研、课题研究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收集并反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三)规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可以撤销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资格:主动请辞的;不能履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职责的;连续两年未报送立法建议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