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住建局、城管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25〕15号)及相关要求,对2025年7月31日以前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保留并继续执行下列规范性文件:
1. 《关于印发<赤峰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建发建工字〔2008〕9号)
2. 《关于印发<赤峰市住宅主体工程质量专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建发建工字〔2008〕10号)
3. 《关于中心城区集中供热推广应用大温差供热技术的通知》(赤建发公用字〔2021〕16号)
4. 《赤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办法》(赤建发规范字〔2022〕1号)
5. 《赤峰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赤建发房字〔2023〕6号)
6. 《赤峰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赤建发规范字〔2024〕1号)
7. 《赤峰市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赤建发质安字〔2025〕27号)
上述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废止或宣布失效下列文件:
1. 《关于中心城区旧公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赤房发〔2007〕46号)
2. 《关于加强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的通知(赤建发公用字〔2014〕33号)
3.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政公用管线安全管理的通知》(赤建发公用字〔2016〕47号)
4. 《关于成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2015〕182号)
5. 《赤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关于解决消防连廊验收办理产权证问题的函》
6. 《赤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建筑物外墙外保温计算建筑面积的复函》
7. 《关于房屋测绘中建筑外围护结构是否纳入计算建筑面积的复函》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