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发目的
为解决《赤峰市中心城区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实施意见》(赤政发〔2014〕72号,以下简称“2014年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并在后续工作中规范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二、后续工作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对于在“2014年实施意见”有效期(2014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企业与当地政府已签订退城进园协议,但企业尚未完成的退城进园遗留工作,现明确要求必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否则,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原已签订的退城进园协议自动失效,市政府不再兑现企业未完成部分的优惠政策。
赤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