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一)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为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我市招用脱贫劳动力以及在人社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
二、认定所需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赤峰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人员名单;
2.《赤峰市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申请表》;
3.吸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 原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4.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
5.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6.工商营业执照。
三、认定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联系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四、办理地点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的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市本级参保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我市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
五、注意事项
当企业吸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申请。
咨询电话:0476-5891517
供稿:赤峰市就业服务中心
文案:孙畅
审核:湛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