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赤峰市实施工业项目“飞地经济”政策的指导意见》(赤政办发[2022]6号)对税收分配、招商引资任务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说明,没有明确说明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等指标如何统计分配。为进一步规范“飞地项目”管理,经研究,我市对现行“飞地政策”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等指标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并通过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对《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赤峰市实施工业项目“飞地经济”政策的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内政发〔2023〕3号)提出: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
三、修改内容
综合考虑,将“三、投入分担和利益分享中的(三)任务考核:在招商引资年度任务考核中,‘飞地项目’项目数、完成投资数均按50%计入‘飞出地’、50%计入‘飞入地’计算。”修改为“在年度任务考核中,除税收外其他有关相关指标按照各50%的比例计入‘飞入地’和‘飞出地’,重大项目可由‘飞入地’‘飞出地’政府协商一致、形成协议,按协议比例执行”。
政策政策解读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赤政办发〔2022〕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6/27 1.1k 阅读 39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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