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公安部于2018年12月19日颁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颁布三周年之际,赤峰公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民众自觉守法,在执法活动中维护民警权威。
翁旗公安局
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颁布三周年之际,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精神,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2022年1月10日,翁旗公安局督察法制大队结合“人民至上110 勇毅护航新征程”主题宣传日活动,开展了以“依法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威”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在乌丹镇紫城广场宣传现场,督察法制大队联合情报指挥中心、乌丹派出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向民众发放了宣传资料,并向群众解读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具体情形和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的处置,并针对派出所处警、交警路面执法等常见警务情况,结合阻碍执行职务行为、酒后骚扰110、辱警行为、寻衅滋事等典型案列,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引导群众更自觉的守法,在执法活动中要积极配合民警工作。

此次宣传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公共场所LED屏滚动播放等方式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面对面互动交流,使群众都更能理解、支持、帮助民警工作。进一步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确了侵犯执法权威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营造了人人遵纪守法,自觉配合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宣传过程中,也曝光了一批袭警案例,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翁旗公安办理的两起侵犯公安民警人身安全及执法权威的典型案例。
案例1:2020年12月25日21时许,乌丹派出所民警在出警中遭到王某的辱骂,阻碍了民警的正常执法行为,致使民警处警不能正常进行,民警将王某传唤到乌丹派出所后,王某又在乌丹派出所内辱骂、威胁民警。通过调查,王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王某最终被裁决行政拘留五日,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案例2:2021年10月2日14时许,乌敦套海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警情的过程中,违法嫌疑人赵某辱骂出警民警,后民警两次警告赵某注意语言,赵某不听劝阻仍不停辱骂民警,并挥舞鞭子杆击打民警头部,对处警民警拳打脚踢,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赵某通过暴力方式袭击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袭警罪,赵某最终被刑事拘留、逮捕,等待赵某的将是法院的判决。
翁旗公安始终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坚持从严治警,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每一次执法行动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既需要全警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理解支持,形成人人遵纪守法、自觉配合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克旗公安局
警权不可侵,侵权必追究。2022年1月10日,克旗公安局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实施三周年宣传纪念活动,各辖区派出所同步开展宣传活动。

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曝光典型案例、现场讲解等方式向群众宣传自觉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近年来阻碍民警执法被处罚的典型案例,向群众解读了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具体情形和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的处置等,引导群众更自觉的守法,在执法活动中要积极配合民警工作。

此次活动全局共悬挂横幅20余幅、现场讲解近年典型案例数10例、参加群众数百人。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明确侵犯执法权威的危害和法律责任,有效震慑袭警、扰警、辱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了公安民警执法权威。
左旗公安局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一个社会对执法者的态度,是对法律庄严神圣的诠释,也是对国家法治文明的丈量。
近年来,巴林左旗公安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查处侵害民警、辅警执法权威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民辅警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权益。捍卫正义,提振士气,温暖警心,推动维护警权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年来,巴林左旗公安局共办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案件10起,依法查处侵害民警、辅警执法权威违法犯罪人员11人。

相关案例1:2020年7月28日上午11时许,巴林左旗富河镇南台子万亩林禁牧区内,范某某违规放养牲畜,并对抗富河镇政府禁牧大队现场查处工作。富河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警情,在对范某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过程中,范某某拒不配合,并使用暴力手段对民警造成身体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范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相关案例2:2021年12月22日8时许,林东镇城郊派出所因案件办理依法传唤后兴隆地村任某某,任某某拒不配合,先是将家中饭桌掀翻,随后对民警进行撕扯、辱骂,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任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相关案例3:2021年7月8日晚23时许,巴林左旗林东镇 “华馨佳苑”小区东侧红绿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在处警的过程中,当事人霍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致使警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霍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警权不可侵、侵权必追究”
提高守法意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向袭警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