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峰公安2021年8月6日
发布时间:2021-08-06 13: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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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场人民战争,需要全社会参与、支持和配合。
近期,国内出现多点散发疫情,为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复杂形势,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确保全旗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自治区各级政府相关规定,巴林左旗公安局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以暴力、威胁、公然侮辱、恐吓、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人身权的。
二、未按防控要求申报或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的。
三、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四、编造虚假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制造恐慌的。
五、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六、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476-78690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
2021年8月6日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
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嘎查、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嘎查、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克什克腾旗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