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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赤峰市中心城市“城市公舍”管理办法》进行公示的通知

2020/04/20 1.9w 阅读 213 点赞
关于对《赤峰市中心城市“城市公舍”管理办法》进行公示的通知

来源: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0-04-2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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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环卫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充分发挥“城市公舍”便民服务功能,真正服务于人、方便于民,结合实际,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编制了《赤峰市中心城市“城市公舍”管理办法》,现予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0年4月21日至4月28日

    联 系 人:刘崇斌

    联系电话:0476-8282978  15332951798

    电子邮箱:cgzfjc@163.com

    通讯地址: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7室

    邮政编码:024000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1日

赤峰市中心城市“城市公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环卫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充分发挥“城市公舍”便民服务功能,真正服务于人、方便于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舍”是指具有临时休息、读书阅览、应急手机充电、无线WIFI、公共厕所等多种便民服务功能的综合性服务驿站。

    第三条  赤峰市中心城市(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及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公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公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落实辖区“城市公舍”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城市公舍”建设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地理位置、环境状况、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规划、规范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舍”应按照统一样式进行建设,外部文字、标志标识等设施须按照统一要求进行设置,其主体建设、内部装修须一次完成,设施设备同步配备齐全。

    第七条  “城市公舍”内部建设应结合实际需求规划设计,分功能区域布局,便民服务设施设备应本着“美观、实用、方便”的原则进行安装布设,应充分考虑人员流量、使用频次、单次使用时间等因素,合理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舍”建设应具备的功能及相应标准要求:

    (一)读书阅览和临时休息功能:读书阅览和临时休息空间可合并设置,其内部应配备休息座椅、书架和一定数量的书籍报刊,并建立规范的读书阅览管理制度。

    (二)应急手机充电功能:手机充电插口不少于10个,可单独配备桌台和简易座椅,也可在休息座椅上综合配备手机充电设备,实现一椅多能。

    (三)无线WIFI功能:光纤带宽不低于100M,实现“城市公舍”室内无线WIFI全覆盖。

    (四)安全饮水功能:配备热水器、净水机等安全饮水设备。

    (五)微波热餐功能:配备微波炉等热餐设备。

    (六)自助售货机功能: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自助售货机1-2台。

    (七)公共厕所功能: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77-2003)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要求,建设标准应不低于《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指南》规定的AA级质量等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总蹲位不低于10个,且男女比例为2:3,设置无障碍设施和第三卫生间,配备洁手设施和面镜,各类标牌、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保障时间、监督电话等规范齐全。

    (八)在保证基本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更多的便民服务事项,提供多种服务功能。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城市公舍”的运营管理原则上纳入环卫一体化管理。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城市公舍”分类运营管理,其中:公共厕所管理纳入环卫一体化;城市公舍便民服务区域交由辖区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但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 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舍”的日常管理、环卫保洁、设施设备维护更新等工作,确保“城市公舍”日常管理严格规范,环境干净整洁,秩序井然有序,设施设备完好,开放时间内热水不间断供应,热餐功能、手机充电设备正常使用,落实书报刊借阅制度。

    第十一条  “城市公舍”内便民服务事项,除自助售货机货品需要付费购买外,其他便民服务功能全部免费提供,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利用城市公舍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公舍”开放时间为每日6:00-20:00;其中,公共厕所实行24小时开放。

第四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各地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管。

    第十四条  各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参照《赤峰市中心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考核办法》(暂行)对“城市公舍”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