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记者从赤峰市召开的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20项举措,旨在全面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近年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市场主体急难愁盼问题,在畅通诉讼渠道、深化数字赋能、强化前端治理三大领域持续发力。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大项目实行“专班包联+容缺受理”机制,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实现立审执各环节无缝衔接;在全区法院率先建立涉企案件“一窗通办”,办理各类涉企诉讼服务事项1.1万余件,办理质效提升40%;针对困难企业建立诉讼费缓减免制度,缓减免交诉讼费224万元;整合移动微法院等系统,打造涉企纠纷“一网通办、异地可办”智慧服务体系,真正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12368诉讼热线、24小时自助法院提供全时域法律导航,实现司法服务从“面对面”向“屏对屏”转型升级;在全市95个企业设立“法官驻企工作室”,组织干警每月深入厂区企业开展矛盾纠纷化解,2022年至今全市法院诉前调解分流涉企案件9.2万件,调解成功5.9万件,司法确认近万件。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从4个方面对20项举措进行了概括介绍
在优化司法服务方面,推行诉讼服务“一窗通办”模式,设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确保符合条件案件“当场立、网上立、就近立”;创新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对非关键材料缺失的案件先行立案;对经营困难企业依法缓交诉讼费用,切实降低维权门槛。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协作,推动涉企纠纷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让企业省时省力省心。
在精准助企纾困方面,针对融资难问题,依法确认供应链金融等新型担保效力,严打“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金融活动;开通拖欠账款案件“快立快执”通道,综合运用交叉执行等手段保障中小微企业资金链安全;深化“执破直通”改革,加速出清“僵尸企业”的同时,通过重整和解挽救有前景的困境企业。在规范行政执法领域,依法审理招商引资协议纠纷,纠正“小过重罚”等不当处罚,监督行政机关慎用强制措施,让企业吃下“定心丸”。
在保障企业权益方面,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全面推广“活封活扣”灵活保全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对履行义务企业及时恢复信用,助力重整企业重返市场;开展涉企冤错案件专项纠错,坚决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同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专精特新”企业核心技术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惩恶意侵权行为;依法划定市场秩序红线,严厉打击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构建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在深化协同治理方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畅通“法企同行”座谈会等企情沟通渠道,建立企业需求与问题“双清单”管理机制,确保“企有所呼,我必有应”。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发布涉企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编发《企业法律健康指南》,推动合规经营成为市场共识,营造尊商重商护商的法治氛围。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8起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审判、破产重整、知识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多个专业领域。这些典型案例让市场主体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力度和尺度,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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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严格对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要求,紧密结合赤峰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法院工作特点,特制定本二十项举措。旨在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优服务,全面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 优化司法服务供给,畅通涉企诉讼渠道
(一)做深涉企诉讼服务升级。聚焦市场主体多元化司法需求,全面推行诉讼服务“一窗通办”。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专设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健全立体化立案服务体系,优化现场、网上、跨域立案流程。建立完善涉企诉讼服务容缺受理机制,对基本要件齐备、非关键性材料暂缺的起诉,可先行登记立案,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后续环节补充完善。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依法及时办理诉讼费用缓交手续,切实降低困难企业诉讼门槛。充分发挥先行调解、多元解纷机制效能,引导涉企纠纷优先通过非诉方式高效化解。加大标准化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示范文本推广力度,有效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诉讼能力。
(二)健全多元纠纷化解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度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联动配合,做实做细调解业务指导职能。深化诉调对接机制与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有效减少诉讼增量,提升审判执行整体质效。
二、精准破解发展难题,着力助企纾困解难
(三)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健全金融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高效衔接机制,协同搭建金融纠纷一体化调处平台,合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法严厉打击证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行为,积极推广适用示范性判决机制和集约化审理模式,切实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净化金融市场生态。
(四)依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依法确认供应链金融、产业链金融等新型融资担保方式的法律效力,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拓展融资途径。依法严厉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放贷、转贷行为,严惩涉民间借贷违法犯罪活动,有效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助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困境。
(五)开展服务保障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依法妥善审理预付式消费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政府依法实施的消费补贴政策落地见效。妥善处理涉及首发经济、银发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纠纷案件。推动建立完善失信违法经营信息披露与共享制度,协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
(六)平衡维护劳资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七)完善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深化“执破直通”机制改革,探索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加速清理“僵尸企业”,释放市场要素资源。健全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积极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助力其盘活资产、恢复生机。
(八)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依法审理涉及招商引资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协议等行政协议案件,合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与风险责任,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依法审理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规范适用强制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纠正“小过重罚”及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三、 规范执行司法行为,切实保障企业权益
(九)规范涉企案件执行工作流程。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行专项行动,精准认定产权归属与责任主体,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审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禁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优先采用“活封”、“活扣”等灵活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对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保障其生存发展空间。
(十)全力兑现企业胜诉权益。 持续开展破解涉企“执行难”专项活动,健全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协调联动,做实立案阶段风险提示与调解工作,通过“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十一)着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严格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的刚性规定,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足额收回。全面落实涉企账款案件“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绿色通道机制,综合运用强制执行、交叉执行等手段,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维护企业资金链安全。
(十二)健全涉企信用修复救济机制。依法精准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丧失履行能力”与“恶意逃避执行”。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符合法定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及时屏蔽失信信息、恢复信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成功企业的信用修复配套制度,助力企业顺利重返市场、恢复信誉。
四、 维护公平市场秩序,营造公正竞争环境
(十三)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加大对重点产业、“专精特新”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强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惩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营造鼓励创新的法治环境。
(十四)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规制各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仿冒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依法严惩侵扰企业、破坏生产经营、阻碍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等重点领域腐败和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十五)依法规制恶意“维权”侵权行为。完善对恶意中伤经营者商誉、诋毁商品声誉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和惩处规则。依法严惩故意捏造、散布企业虚假违法事实进行恶意举报、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和良好市场声誉。
五、坚守司法公正底线,健全边界厘清与纠错机制
(十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正当经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十七)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健全涉企冤错案件常态化甄别、纠正机制,依法及时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错。严格审查涉企案件中对民营经济组织负责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及时发布涉企冤错案件再审纠错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与规则指引。加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监督指导,切实提升裁判质量效率与司法公信力。
六、深化府院联动协同,畅通企情沟通渠道
(十八)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深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和机制,协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保障生效行政裁判得到有效执行。持续推进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合力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十九)拓宽企业司法需求收集反馈渠道。 定期组织召开“法企同行,亲清共建”座谈会,坚持问需于企、问计于企。畅通与民营企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沟通联络渠道,广泛收集关于优化司法服务、提升保障水平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企业司法需求清单与问题清单管理制度,精准对接需求,靶向施策,确保“企有所呼,我必有应”。
(二十)弘扬诚信守法经营法治文化。深入开展“法律进园区、进企业”活动,着力增强民营经济组织的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和合规经营理念,引导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质量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定责任。加大《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的普法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效果,确保惠企政策法规“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护商的良好法治氛围。
来源:红山晚报